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70號
聲請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遭法
院裁定駁回而提起抗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監簡
抗字第3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人起
訴未記載當事人、訴之聲明、未預納裁判費等情,駁回其抗
告,顯有違失,爰請求憲法法庭廢棄該裁定。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
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已詳為說明駁回聲請人抗告之理由,聲請
意旨猶執抗告意旨相同之陳詞,徒憑聲請人主觀之見解,單
純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而為爭執,難謂已具體敘
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
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