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65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威丞陳貴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583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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