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秩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裁定

111年度營秩抗字第1號

抗告人

即被移送人 楊智言

移送機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所為第一審裁定(111年度新秩字第1號),提起抗告,本院普通庭為第二審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移送人於民國110年12月9日下午11時15分許,在臺南市永康區東橋一路與東橋六街口,因駕駛汽車交通違規,經員警 許宇竣 攔停並製作交通違規通知單時,被移送人情緒激動對員警許宇竣說「臭警察仔在那邊囂張啥(臺語)」等語,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裁處抗告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

二、抗告意旨略以:當天抗告人經過路口,沒注意號誌已紅燈,車輪已壓過停止線,所以遭員警攔停告發,開單過程拖延10、20分鐘,罰單尚未填寫完成,導致抗告人情緒上來,因為隔天一早還需上班工作,又因該員警攔停時口氣不良、高亢,所以導致本案發生,抗告人要求須附上完整影像內容才能呈現事情原委等語。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

 ㈠抗告人於上述時地,因駕駛汽車交通違規,經員警許宇竣攔停並製作交通違規通知單時,其情緒激動對員警許宇竣說「臭警察仔在那邊囂張啥(臺語)」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許宇竣員警隨身密錄器錄影錄音畫面影片檔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0年12月9日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本院第一審法院勘驗光碟後製作之勘驗筆錄、如附件所示之本院第二審勘驗筆錄足資佐證,上述事實應堪認定。據此,足認抗告人於員警依法攔停交通違規之抗告人、進行身分核對及製作交通違規通知單時,有對該員警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之事實,惟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已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

 ㈡抗告理由雖稱開單過程拖延10、20分鐘,又因該員警攔停時口氣不良、高亢,導致抗告人情緒上來云云。然經本院再次勘驗該等密錄器完整影像(參附件),員警攔停至抗告人為上述行為間,時間僅約10分鐘,尚無抗告人所稱長達10至20分鐘,且過程中在場兩名員警除製作通知單外,另有以通訊器材查詢及向其餘員警詢問、確認及核對抗告人身分之行為,顯難認定有何無故拖延之情事;雖員警於攔停及製單過程中有告誡、勸導之行為,然警方依法執行交通秩序維護之相關職務,對於違規之人本即有告誡、舉發之責,且抗告人既有違規情事,本應配合進行相關身分查驗及製單作業,無從因抗告人當下自身情緒管理狀況而認為其本件行為適法,抗告人以上述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應無足採;況抗告人於本件行為後,警詢時仍矢口否認其行為,辯稱:我不記得,我不是故意的,我沒有要指何人,沒有辱罵的意思等語(見新秩卷第11頁),態度難謂良好;並參酌抗告人於本件行為前所駕駛車輛為賓士廠牌之進口小客車,可知其經濟狀況應無不佳,原裁定審酌抗告人本件違反規範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所生之危害,兼衡其年齡、素行、智識程度,僅裁處罰鍰3,000元,難認過重,經本院審酌後認原裁定應屬適法且妥適。

 ㈢綜上所述,原裁定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對抗告人裁處罰鍰,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處之罰鍰數額亦屬適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童來好      

               法 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謝靜茹

         

【附件】

本院第二審勘驗筆錄

一、勘驗檔案:

  ㈠2021_1209_230520_001.MOV密錄器影像

  ㈡2021_1209_231421_004.MOV密錄器影像

二、影像時間:110年12月9日23時5分19秒至23時15分28秒

影像時間

說話人

內容

(員警攔停抗告人車輛)

23:05:19

抗告人

全家(指全家便利商店)啊

23:05:20

男員警

全家啊,你都超越停止線了

(聯繫查詢抗告人資料,製作舉發單)

23:14:35

男員警

那個該車車主是姓...

23:14:38

抗告人

我吃飽欠你的喔,在那邊大小聲(臺語)。

23:14:14

男員警

楊智己 ?(女警員:(楊智)言。)

23:14:42

抗告人

不認識字去多讀點書啦(臺語)。(動作:指員警)

23:14:45

男員警

夠了沒阿(臺語)。

23:14:46

抗告人

還沒咧(臺語)。

23:14:47

男員警

好你繼續,繼續,你繼續(臺語)。

23:14:53

抗告人

你叫我繼續就繼續?你什麼人?(臺語)

23:14:56

男員警

你繼續,你繼續講啦(臺語)。

23:14:56

抗告人

我就不屑講咧(臺語)。(動作:攤手朝向員警)

23:14:57

男員警

喔,好好好,這樣最好(臺語)。

23:15:00

抗告人

只是個臭警察而已是在囂張什麼(臺語)(動作:看向員警)

23:15:01

男員警

你說什麼?什麼警察?(臺語)

23:15:04

抗告人

我沒說什麼(臺語)。(動作:攤手)

23:15:05

男員警

你再說一遍,你再說一遍,你說臭警察是不是?(臺語)

23:15:12

抗告人

不是啦,不是啦(臺語)

23:15:13

男員警

好,沒關係,來,我把你帶回去(臺語)。

23:15:17

抗告人

你憑什麼把我帶回去?(臺語)

23:15:19

男員警

你說我臭警察,來,我有錄音,我有錄音(臺語)。

23:15:22

抗告人

你錄阿(臺語)。

23:15:24

男員警

好,來,帶回去,我帶你回去看(臺語)。

23:15:27

抗告人

你放出來給我看阿(臺語)。

23:15:28

男員警

好帶回去派出所看(臺語)。帶回去派出所看,有我會給你辦(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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