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412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瑋 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5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