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949號

原告 王正良 住○○市○○區○○街000號6樓之6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盧力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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