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80號上訴人 黃淵華 訴訟代理人 王江秀寶 被上訴人 黃淵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已於民國10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陳雅瑩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李佳穎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80號上訴人 黃淵華 訴訟代理人 王江秀寶 被上訴人 黃淵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已於民國10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陳雅瑩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