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7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承樺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承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鍾承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於99年12月17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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