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7459號債權人奇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昶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長奇科技資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