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28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麗君 選任辯護人 曾文杞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合議庭組織欄內「法官梁惠萍」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黎惠萍」。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法官姓名欄內關於「法官梁惠萍」之記載,顯屬誤載,應予更正,爰依上開說明,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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