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513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李錦城 債務人 楊茹 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楊茹雰 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99年8月11日、⑵民國106年4月26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13,200,000元。
⑵新臺幣2,5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29年8月5日。⑵民國136年4月24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楊茹雰,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楊茹雰於⑴民國(下同)104年12月30日⑵100年3月2日⑶99年8月13日⑷106年4月27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⑵2,200,000元⑶8,000,000元⑷2,100,000元,⑴⑵⑶⑷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119年12月30日⑵120年3月2日⑶119年8月13日⑷113年4月27日,⑴⑵⑶⑷均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108年8月30日⑵108年10月2日⑶108年8月13日⑷108年9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2,358,278元⑵1,385,561元⑶3,673,509元⑷1,469,503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雖楊茹雰嗣於108年5月24日將上開抵押物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李錦城,惟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消費者貸款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潭子區│中興││1238│127.57│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131│臺中市潭子區中│主要用途:住宅、│一層:66.60│陽台:14.26│全部││││興段1238地號│涼棚│二層:83.10│││││├───────┤主要建材:鋼筋混│三層:83.10││││││臺中市潭子區中│凝土造│四層:82.35││││││山路一段76號│、鋼架│騎樓:15.75│││││││造│合計:330.90│││││││層數:4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