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港簡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姚淵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1579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姚淵源幫助犯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犯罪事實一、被告申辦門號
應更正為「0000000000」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惟被告所為
助長犯罪之猖獗,影響社會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
尋求救濟及偵查犯罪之困難,犯罪所生危害不輕。另參被告
僅提供門號1組供犯罪使用,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及其他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鳳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