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2號上訴人 李瑞森
李嘉寓 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分割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7,4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