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寶生被告鍾正偉被告李連發被告謝雙龍被告 陳國信 被告 吳偉賢 被告 李順平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0743、22148、22610、25073、2525
2、27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李寶生、鍾正偉、李連發、謝雙龍、陳國信、吳偉賢、李順平關於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三㈩至、、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寶生、鍾正偉、李連發、謝雙龍、陳國信、吳偉賢、李順平就訴書犯罪事實二、三㈩至、、部分所涉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上開被告就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三㈩至、、所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至於其他被訴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三㈠至㈨、、、所示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併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黃鳳岐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