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74號原告 鍾遠帆 被告圓山諾貝爾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彥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08年3月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臨時動議」之決議,核原告之聲明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應認為財產權訴訟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準此,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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