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被 告 毛子宜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雄小字第290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4年3月4日上午9時2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11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仟貳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點七三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貳拾柒
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卓榮杰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卓榮杰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