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 夏龢 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所為之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夏龢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部分,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同理,裁定或冤獄賠償之決定書,有誤寫者,亦同。
二、經查本件原決定書雖於當事人欄內,將聲請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誤繕為「Z000000000號」,然此部分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決定之本旨,自應依上開說明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吳秋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婉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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