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七四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玖萬貳仟伍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捌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