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2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245號聲請人 王永亘 (即 許知義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弘毅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24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11000002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11000003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11000004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011000005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國民基金01-D0-00-000000-011000006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國民基金01-D0-00-000000-011000007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國民基金01-D0-00-000000-011000008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國民基金01-D0-0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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