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恒岳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需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7月25日15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盧姝伶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恒岳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需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7月25日15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