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6號原告 張麗真 被告 高千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750號,原為112年度交易字第13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張雅涵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