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15號原告 何嘉仁 訴訟代理人 張詠善 律師被告臺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煥湘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王子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事件因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民事勞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