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37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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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3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交字第379號原告 王霜綺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起訴狀記載交通裁決日期字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RA0000000號裁決」,惟甲證2檢附112年11月3日北市監基裁字第25-AM0000000號裁決書影本,狀證不符。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補正敘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字號)或提出狀證相符之裁決書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