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10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1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交字第105號原告 游秋萍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狀載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FB28773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補正提出裁決書影本。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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