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雅雯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2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雅雯以加害自由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係因其友人爭吵而生之犯罪動機、恐嚇手段、告訴人因而所受之恐懼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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