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95號聲請人 李景釧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水印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本件聲請人聲請標的金額為2,311,904元,應徵費用2,000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後,尚應再補繳1,000元。
㈡請提出留置物之明細表(即相對人置放於租賃地之動產),並詳列其品項、規格、數量。
㈢補水印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