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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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77號聲請人 魏一恒 代理人 魏一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6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6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普通股│1│23│├──┼────────────┼──────────────┼────┼───┼──┤│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普通股│1│37│├──┼────────────┼──────────────┼────┼───┼──┤│00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普通股│1│38│├──┼────────────┼──────────────┼────┼───┼──┤│004│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普通股│1│30│├──┼────────────┼──────────────┼────┼───┼──┤│005│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普通股│1│16│├──┼────────────┼──────────────┼────┼───┼──┤│006│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普通股│1│31│├──┼────────────┼──────────────┼────┼───┼──┤│007│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普通股│1│20│├──┼────────────┼──────────────┼────┼───┼──┤│008│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普通股│1│55│├──┼────────────┼──────────────┼────┼───┼──┤│009│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普通股│1│57│├──┼────────────┼──────────────┼────┼───┼──┤│010│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普通股│1│64│├──┼────────────┼──────────────┼────┼───┼──┤│01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普通股│1│48│├──┼────────────┼──────────────┼────┼───┼──┤│01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普通股│1│57│├──┼────────────┼──────────────┼────┼───┼──┤│01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3年以前未換舊股號碼不詳│││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