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29號聲請人 趙中平
陳珮妤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張銘德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票面金額為1,300,000元,應徵費用2,000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後,尚應再補繳1,000元。
㈡依非訟事件法規定,不得對背書人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釋明是否對票據號碼CH541658之背書人 張銘杰 部分為撤回,如逾期未為撤回,本院則裁定駁回此部分聲請。
㈢補票號CH541658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