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4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4350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滕民揚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5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原判決書(如附件)事實欄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一、引用原判決書(如附件)理由欄所記載之證據。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向上游買毒品10包共4,000元,要與買家約定其中5包共2,300元,顯然出售毒品非單一小包,賣毒數量不少,而依原審所認,被告在就學中,竟在有學生身分下賣毒,此種狀況即為毒品侵入校園之最惡劣情形,況依其年紀遠非一般正常就讀大學之人年紀相當,姑不論是否有認真求學,此一年紀,在同班同學中算是大哥級之人,遭查獲後卻多以緩刑之寬貸,在校園中顯會耳語傳播第一次賣毒被查獲不會入獄等錯誤觀念且為超級不良示範。又本案未遂係因警積極查緝所阻止,不應將警查緝之防止犯罪結果歸為有利被告,被告數次改變交易地點,顯然有所防備與警覺,其無視國家防止毒害之禁令,本意在助長毒品泛濫,戕害他人身心發展,間接造成社會問題,且現今毒品深入校園,已衍生層出不窮之校園幫派、暴力、集體施用毒品等問題等語。
三、查:被告向上游買毒品10包共4,000元,平均1包400元,其與買家約定其中5包共2,300元,平均1包460元,若能成交,每包可賺60元。嗣經查獲,扣案如原判決附表編號1所示咖啡包5包,驗前總毛重55.4269公克,難認賣毒數量或可預期犯罪所得不少。被告現年25歲,就讀大學四年級,較一般無耽誤之就學年齡僅年長2、3歲,以現今多元就學情況,於高中畢業後先就業,或為進入理想科系而補習重考,或學業中因故輟學,數年後重返學校者甚為普遍,難認僅較多數同班同學年長2、3歲即成為大哥級之人。原法院斟酌被告始終坦承犯行、尚見悔意、有正當工作,有檢測合格證書、自承大學就學中等一切情況,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3年,並諭知向公庫支付5萬元、提供義務勞務120小時,及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本院認為並無不當。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鈺斐提起公訴,檢察官錢明婉提起上訴,檢察官鄧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啟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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