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8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明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明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明振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玉蘭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湯明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竊盜│竊盜│││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8月18日0時│104年11月14日上午│104年12月4日至同│││5分許│1時35分許│年月8日間某日││││││├──────┼─────────┼─────────┼─────────┤│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及案│察署104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號│8784號│4296號│5635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竹東交簡字│105年度易字第358│105年度易字第359││事││第1013號│號│號││實├───┼─────────┼─────────┼─────────┤│審│判決日│104年11月19日│105年10月14日│105年10月14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竹東交簡字│105年度易字第358│105年度易字第358││判││第1013號│號│號││決├───┼─────────┼─────────┼─────────┤││確定日│104年12月21日│105年10月14日│105年10月1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察署105年度執字第│察署105年度執字第│││682號(本件已執畢│5588號(編號2-3已│5588號(編號2-3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刑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