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32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商訴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32號原告日商加地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小川國男 訴訟代理人 楊聰輝 上列原告因商標註冊事件,不服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所為之經訴字第100060950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0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00元,原告應補繳之。
二、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7條第5款、第6款規定,附具理由(及證據),原告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內僅載明「訴訟代理人楊聰輝」,本院經查詢律師基本資料並未查得楊聰輝具有律師資格,該委任狀不生合法委任效力,惟原告如仍欲委任楊聰輝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楊聰輝具有律師資格之證明文件。原告應另行補正合於程式之委任書原本1份(不得以影本代替或引用提出於其他機關之委任書)。
四、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後段規定,附具原處分書影本共2份。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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