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商訴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20號原告 謝諒 獲上列原告因商標異議事件,不服經濟部於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所為之經訴字第099060576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及第24條第1款等規定記載當事人,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應以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為被告(本件應以為撤銷之機關即經濟部為被告,施顏祥為其代表人),並應依同法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於起訴狀記載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原告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
二、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後段規定,附具原處分書影本共2份。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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