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調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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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黃弈瑋
相 對 人 林川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
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南投市,有個人戶籍資料(完
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