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8日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607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1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違反為商標法第82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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