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0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18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按支票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乙○○係支票背書人,本件支票發票日分別為民國96年2月28日及同年3月31日,提示日均為民國96年5月2日,顯已逾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所定7日之提示期限,聲請人對背書人即相對人乙○○喪失追索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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