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38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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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盧泳良
被 告 楊瑞欽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岡簡字第38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
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
務明細表、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
則以未受原告通知,利息過高、主張消滅時效等語置辯,按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
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
消滅。」民法第126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
利息起算日為民國86年11月5日(見本院卷第25頁),但起
訴日為100年9月7日,故被告依據上開規定主張時效抗辯
,核屬有理,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