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376號
原 告 立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豐
被 告 萬利不銹鋼製品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秀氣
訴訟代理人 鄭春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蕭主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376號
原 告 立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豐
被 告 萬利不銹鋼製品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秀氣
訴訟代理人 鄭春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