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7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7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樟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佳樟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佳樟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之動機及手段,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其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鑰匙1支,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犯前開犯行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76號被告陳佳樟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0
號00樓之0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佳樟為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福人居」出租宿舍之住戶,其因不詳方式取得該宿舍由 沈采璇 所居住之000號房間備份錀匙,竟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3日零時30分許,持上開鑰匙擅自進入 沈彩璇 之房間。嗣於同日0時47分許,因沈彩璇進入該房間內,發現陳佳樟藏匿該房間廁所內,而驚聲呼喊求援,陳佳樟聞聲奪門而出,慌亂中自樓梯間摔落受傷,而遭同棟宿舍住戶 劉哲至 等人追至,並報警而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備份鑰匙1把。
二、案經沈彩璇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佳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沈彩璇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且經證人 劉哲志 於警詢中之證述屬實,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檢察官郭文俐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謝富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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