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翠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0年度執聲字第1726號、110年度執字第6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翠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翠華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已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64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拘役95日;編號9、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經本院以
110年度簡字第34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50日),有如附表所示之裁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應考量前揭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罪刑所定之執行刑拘役95日、編號9、10所示罪刑所定之執行刑拘役50日,與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拘役10日、編號8所示之罪所處拘役30日加計之刑期總和,惟不得逾刑法第51條第
6款但書所定拘役120日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審核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被告雖已於民國110年2月5日執行完畢,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揆諸上開說明,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尚不影響本案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素珍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附表:
受刑人連翠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7日,如易科│拘役20日,如易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罰金,以新臺幣1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元折算1日│00元折算1日│││││(共2罪)│├────────┼────────┼────────┼────────┤│犯罪日期(民國)│109年10月6日│109年12月10日│109年12月3日│││││(共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5894號│速偵字第7234號│速偵字第7056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事實審│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09年度中簡字第│110年度中簡字第││││3090號│3613號│18號││├───┼────────┼────────┼────────┤││判決│109年11月9日│110年1月6日│110年1月15日│││日期││││├────┼───┼────────┼────────┼────────┤│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09年度中簡字第│110年度中簡字第││││3090號│3613號│18號││├───┼────────┼────────┼────────┤││判決確│109年12月17日│110年2月18日│110年3月9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400號(編號1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64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5日)││││││(其中編號1所示之罪,依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4號│││,已執畢)│└────────┴──────────────────────────┘┌────────┬────────┬────────┬────────┐│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5日,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罰金,以新臺幣1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元折算1日│00元折算1日│││(共2罪)│││├────────┼────────┼────────┼────────┤│犯罪日期(民國)│109年9月25日│109年9月25日│109年12月10日│││109年10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1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2922號等│偵字第32922號等│偵字第354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事實審│案號│110年度簡字第88│110年度簡字第88│110年度簡字第16││││號│號│8號││├───┼────────┼────────┼────────┤││判決│110年1月29日│110年1月29日│110年2月26日│││日期││││├────┼───┼────────┼────────┼────────┤│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88│110年度簡字第88│110年度簡字第16││││號│號│8號││├───┼────────┼────────┼────────┤││判決確│110年3月19日│110年3月19日│110年4月9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2400號(編號1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641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5日)││││││(其中編號1所示之罪,依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4號│││,已執畢)│└────────┴──────────────────────────┘┌────────┬────────┬────────┬────────┐│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罰金,以新臺幣1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元折算1日│00元折算1日│││││(共3罪)│├────────┼────────┼────────┼────────┤│犯罪日期(民國)│109年12月12日│109年11月22日│109年9月27日│││││109年10月12日│││││109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09年度│臺中地檢119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7221號│偵字第37796號│偵字第35684號等│├────┬───┼────────┼────────┼────────┤│最後│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事實審│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10年度簡字第22│110年度簡字第34││││137號│9號│7號││├───┼────────┼────────┼────────┤││判決│110年3月18日│110年3月30日│110年3月31日│││日期││││├────┼───┼────────┼────────┼────────┤│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10年度簡字第22│110年度簡字第34││││137號│9號│7號││├───┼────────┼────────┼────────┤││判決確│110年4月28日│110年5月13日│110年5月14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臺中地檢110年度│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146號│執字第6929號│執字第6969號(編│││││號9、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347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犯罪日期(民國)│109年9月27日│││││109年10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19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5684號等│││├────┬───┼────────┼────────┼────────┤│最後│法院│臺中地院││││├───┼────────┼────────┼────────┤│事實審│案號│110年度簡字第34││││││7號││││├───┼────────┼────────┼────────┤││判決│110年3月31日│││││日期││││├────┼───┼────────┼────────┼────────┤│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34││││││7號││││├───┼────────┼────────┼────────┤││判決確│110年5月14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969號(編│││││號9、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347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