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725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英文名:StefanoPaolo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告 林信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00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元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後應回復依原借款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收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