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簡調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調字第369號

聲請人 游進亨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榮欽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分割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經查,本件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 黃榮洲 已於民國100年4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又經選任遺產管理人在案,原告可前來閱卷查證,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黃榮洲之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居所、變更其遺產管理人為被告,及變更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變更或追加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林嘉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