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小字第94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屏小字第942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郭韋呈
被   告  陳星豪陳鼎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852元,及自93年12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93年5月4日向陽信商業銀行借款7萬元,借款利
率以16%計算及違約金,惟被告自93年12月31日逾期未繳息,依
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嗣陽信商業銀行將上開債權讓
與原告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
書、民眾日報影本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000元,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粘嫦珠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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