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4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183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
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
,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法
定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
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4款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
之23之規定,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正確地址,亦未
列記其法定代理人,經本院依原告起訴狀上之原告地址函請
原告補正,卻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予以退回,此
有本院送達證書及郵務送達公文封附卷可稽。足認原告起訴
亦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
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
三、揆諸首揭法條,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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