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駿騰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漠視自身安危,且罔顧公眾安全,於服用酒類後其呼氣酒精濃度已高達0.95毫克,顯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仍騎乘重機車行駛於公路,因不勝酒力致肇事,嚴重危害交通安全,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科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琇雯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109號被告甲○○男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1年12月22日18時30分許起至20時許止,在新北市鶯歌區某餐廳內飲用酒類,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竟不顧公眾之安危,仍於同日稍晚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欲返回其位新於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住處,嗣於同日20時16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號前時,因酒後注意力無法集中,而擦撞前方由 陳果青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成傷),嗣經警據報至現場處理,並對甲○○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5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果青警詢中證述之內容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各1份及現場暨車損照片12張在卷可資佐證。按駕駛人於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5毫克以上,會有思考改變、個性行為改變等酒精中毒症狀;復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
0.55亳克以上者,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及法務部88年5月18日法88檢字第1669號函可參。本件被告所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5毫克,並因酒醉導致本件車禍之發生,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甚明,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檢察官楊承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