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信宏 律師
孫則芳 律師 劉彥詮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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