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更㈠字第206號上訴人譽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 律師上訴人木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
張勝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1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蔡錦輝備註:
一、上訴人木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查報下列事項:㈠系爭推力機被德國退回後,何時再出售,售價總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據。
㈡譽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部分,主張抵銷之理由之證據。
二、上訴人譽力股份有限公司應查報下列事項:㈠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之金額?㈡就木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抵銷有何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