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附民上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上字第26號上訴人即原告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62號貪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94年度附民字第2號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談虎法官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