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40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建和
送達代收人 蔡芳欣
被 告 陳皆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安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