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小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 岡小字 第35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陳榮上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被   告  林謝明碧
訴訟代理人  林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息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玖仟零壹拾肆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林慶輝 於民國94年3月28日,向原告借款
新臺幣(下同)21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3月28日起至
101年3月28日止,利息為年息1.95%,但隨公告利率調整
,雙方約定林慶輝應按月攤還並支付利息,如逾期未繳,除
應償還本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內應按上開利息10%,逾期
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息20%計算違約金,林慶輝於98年9
月25日去世,即無人再還款,被告為其繼承人,爰依法求為
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辯稱:伊雖繼承林慶輝名下之土地,但林慶輝之兄弟林
慶忠向伊購買上開土地並償還林慶輝欠地下錢莊的錢,請求
駁回原告之訴云云。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消費放款借據、
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繼承系統表、本院98年度司繼字第3375
號拋棄繼承權卷影本為證。另經本院向國稅局調取林慶輝之
遺產申報資料,僅被告繼承林慶輝之遺產,包含土地、房屋
及存款等,申報遺產金額為1,076,485元,被告既繼承林慶
輝之遺產,自應繼承其欠原告之債務,從而,原告本於消費
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正
當,應予准許。至被告辯稱 林慶忠 購買伊繼承之土地還地下
錢莊之欠款云云,要與本件無關,併此敘明。
四、本判決第1項為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
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
20、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郭素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