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小字第39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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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俊雄
複代理人 陳宗煌
被 告 王郁翔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小字第39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
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捌佰陸拾捌元部份,自民國99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1.43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5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
戶停用明細表、交易明細記錄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