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調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金標林文德林金虎 、林○○等4人間
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全部之最新第一
  類登記謄本。
二、依上述登記謄本,提出本件塗銷繼承登記等各相對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記載正確相對人姓名(非以林○○表示)之聲請狀繕本或影
  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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